时间:2023/3/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官员被“诽谤”案,主要特点为(自网络):被“诽谤”的当事人都是地方领导,“诽谤”内容直指地方执政问题;办案机关抓人放人都得到了被“诽谤”者的授意或者默认;个别司法机关将针对县领导的“诽谤”解释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从而启动了公诉程序。

于是我们的“钻”家经研究发现,诽谤罪存在立法缺陷。刑法第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钻”家说,“他人”的范围要明确界定,不应包括政府官员云云。于是最高检要求: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并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

“钻”家颂曰:“虽然它(最高检的规定)早就是学界和社会上的常识或共识,但是却不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蕴含的当然旨意。”

对此“钻”家意见,鄙人不敢苟同。既然是一种共识和常识,法律就无须规定,规定了反而是多此一举。你说应该规定,那么就是说当初的立法者不懂得社会常识,有疏漏。

立法不可能详明到纤毫毕现,社会生活太丰富多样了。比如“随地大小便”,这种表达不可能在法律中出现,只能以概括性的语言“公共卫生”、“社会秩序”来表达。又比如法律把人分为男性和女性,如果求全责备,这种分法是不够的,现实中还有“两性人”。

自然人的人格、名誉属于私权领域,官员行使公权产生的名望、声誉属于公权领域,两者判然有别。所以对官员行使职务权力说三道四,并不侵犯私权,与诽谤罪搭不上边。从诽谤罪不告不理的受案原则也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保护个人的私权域。

所以,立法本没有错。错的是立法者(包括大众)没有预见到世风日下、权力滥用、政治道德沦丧到今天的地步,以至于官员利用法律条文对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和“建议”权利的公民打击报复。我们的“钻”家也没有办法,在螺丝壳里钻来钻去,钻出立法不严谨的结论。

“钻”家们还表示,检察机关对被批评对象滥用公权力的有效反制,可以进一步保护公民依法享有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利。

对此我很不敢相信。谢朝平写《大迁徙》,抖露的是事实,靠不上“诽谤罪”。无妨,欲加之罪,何患无“名”。“非法经营罪”?参照法律条文,怎么也无法把谢朝平装进去。这回“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条文没有漏洞吧?结果怎样?

所以,问题不在于立法有没有缺陷,而在于我们这个世道,这个世道已经堕落到严重偏离常识、常情、常性、常理。

附:典型案例(自网络)

●河北“唐山帖案”

年2月初,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居民杨勇、杨坚强父子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逮捕并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逮捕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让杨氏父子失去人身自由的不过是3篇转帖和一篇92字的跟帖,帖子的内容都涉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主任田某。

●山东“段磊案”

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某,被以涉嫌诽谤罪提请批准逮捕。年2月2日到2月8日,段磊分别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百度贴吧上发表了《写给省委书记的一封信》等6个帖子。帖子内容为举报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某。

●湖北“陈永刚案”

年3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责令郧西县警方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前,陈永刚因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郧西县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他人”之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

●河南“王帅帖案”

年2月12日,上海白领王帅在网上发布《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新浪等多家门户网站都将帖子放在首页。3月6日,灵宝市警方跨省追捕到上海,将王帅带回。4月16日,河南省有关领导做客人民网公开承认错误并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93元国家赔偿。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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