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II机动车辆管理,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管控,减少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扬尘、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国II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现通告如下:违法代码由(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变更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一、禁行时间:自年4月1日零时起,在限定区域内24小时禁止国II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通行。(新的处罚标准自年9月10日起开始施行)二、禁行范围:城区道路(二环线以内)三、处罚标准:由罚款(元)变更为(罚款元,记三分)对于违反禁行规定通行的国II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年8月28日 (来源:丰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