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有永城市居民反映,自己到永城市规划局举报位于永城市铁北路华欣家园小区内东南角原规划的一片绿地突然被盖了一个三层楼的房子和存在批少建多等问题,被规划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复:你们住的楼规划错了,就他们一家规划的是对的。并指责信访人说:你说的算不,你是市长不。并且骂女信访人你这家伙。 更有意思的是信访人电话、姓名被有关人员泄露给了被举报人。一个自称曹的人多次给信访人打电话,说是楼主的老表,老表让他负责处理此事。 为什么绿地变成了住宅用地?为什么信访人电话、姓名被泄露?规划局人员为何辱骂信访群众?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 有录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是硬杠杠。当前,少数地方部门仍有这样的现象:一些过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居民:绿地被施工盖房子谁之过 在居民反映华欣家园小区原规划的绿地中,被盖了一个三层楼房,施工现场又脏又乱,目测两栋楼之间不足6米。 两栋楼之间距离 该楼紧靠同排楼而建,两窗之间可以翻窗,在与一墙之隔的同排楼相比,往外伸出7-8米,严重的侵犯了同排楼一、二、三楼住户的采光权,并留下被盗社会不安的隐患。 据了解,华欣家园小区居民目前有名左右居民在此居住。小区为了使土地利用率最大化,楼宇之间基本没有绿化,其余空间都用来做消防通道和停车。只有小区东南角是永城市规划的一片绿地,也是小区业主唯一的休闲活动场地。 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前几个月突然来了一拨人就开始在绿地附近刨坑安桩,根本没有提前通知,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才听说这块围墙内的绿地要建房子。” 让张女士感到更加气愤的是,《物权法》第73条明文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不知道为什么小区绿地的变更没有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这栋楼房的主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个别人到底存在什么猫腻? 质疑:绿地变住宅到底里面存在什么猫腻? 部分业主认为,小区绿地作为居民以后日常的休闲健身活动娱乐场所,现在将小区绿地变成了楼房,楼房象脓包既破坏了现有格局,两楼之间狭窄不便于小区居民日常生活,东窗与东户窗户距离很近也不利于居民财产人身安全保护,也不知道政府部门个别人在审批时得到多少好处。 该楼与一墙之隔的同排楼相比,往北伸出7-8米 刘女士气愤说,她是该楼房的隔壁二楼住户,自己的北室是婆婆的卧室,由于在建楼房紧贴自己的房子向外伸出7-8米,严重的侵犯了自己合法采光权,下一步决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维权,必要时将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并向省、市监察委反映举报人信息被泄露行为。 据了解,部分居民曾经的永城市有个部门信访,但不知为何自己的电话、姓名泄露给了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必须严厉打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依纪依法规范办事。 同时,《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也对工作人员进行了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应:小区绿地改住宅用地是某领导批的 11月12日,一个自称曹的人告诉来电话说华欣家园小区在建的楼房是主人是他表弟,表弟在上海办的有企业不在永城市,表弟全权委托他处理此事,据他本人说原来在建楼房这一块地是规划的绿地,一二十年都没有建房子。同时他还说这块地本来就是他表弟的地,后来才发现被政府规划成绿地了,经多次反映政府部门才把规划的绿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了,并说五证齐全,还是市某领导亲自签字批准的。并要把五证发过来,但至今迟迟没有收到自称曹的人发来的五证。 据华欣家园小区一位姓马男士介绍,这块土地本来就不是在建房主的,也不是住宅用地,是规划的绿地,由于绿地一直没有建设,后来不知道他们通过什么关系把规划的绿地变更了住宅用地。 律师说法: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居民可主张赔偿及合法举报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的侯华龙律师表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指标,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根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凡是涉及建筑,特别是涉及绿地、土地用途变更的,都必须经规划审批。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新闻延伸》》》》》》 中国网、中国新闻网、今日丰南报等分别以:郑州国土局违规变绿地为住宅败诉遭市政府通报、郑州市政府通报批评市国土资源局把绿地变住宅、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把“绿地”变“住宅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遭通、将信访人信息泄露给被信访人受处分。 中国网曝光 中国新闻通讯社《中国新闻网》曝光 今日丰南网 转自环境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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